| 治理商业贿赂调研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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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1-07 10:17 文章来源:党支部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商业贿赂是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危害极大。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资源向行贿者倾斜,影响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使国家应得税利大量流失,并造成国家、集体财产在很大程度上被参与商业贿赂的企业和私人侵吞。商业贿赂还影响投资环境和对外开放,损害政府形象,挫伤外商投资积极性。商务局作为商贸流通业的主管部门,将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决策,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并根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调研的通知》要求,按照《管城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的重点内容,结合本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际情况,将本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治理商业贿赂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自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召开后,本系统按照会议提出的任务、目标、措施。迅速贯彻,扎实开展。一是立即召开班子会议,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统一领导班子成员思想,使大家清醒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行为既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二是迅速召开专项会议,全员知晓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及时将中层以上干部及关键岗位负责人的认识统一到治理商业贿赂的决策和要求上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增强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按照工作要求,迅速组建班子,制定方案,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实行了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人,明确了每个成员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加强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对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实以致发生严重问题的,将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二)、认真开展学习宣传工作
注重思想道德建设和纪律建设,主要领导向全体干部职工传达学习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和党委、政府召开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精神,通过每周一政治学习,认真宣读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展开了分组讨论。通过学习和讨论,广大干部职工对商业贿赂有了新的认识,增强了责任感。并在全区商贸系统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营造浓厚的治理氛围。通过多种渠道,利用多种方式,向广大商贸职工宣传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和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政策精神。组织商贸职工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市、区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文件,联系实际,深入讨论,吃透精神,融合贯通,增强治理商业贿赂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治理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三)、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省、市、区文件有关精神,经我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先有各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及相关单位自觉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专项检查,后我局对各单位的自查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全面调查摸底,弄清各单位或部门中存在的商业贿赂现象;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依法依纪、实事示是地做出处理情况;切实抓好整改,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切实加以整改。
(四)、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是建立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纳入单位每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定期督促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二是加强督导。我局将成立由局领导负责,各科室人员参加的督导组,不定期深入到各单位督促指导治理工作,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有关任务的落实,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协调解决。及时总结推广治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将进行通报批评。三是根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结合管城商业实际,认真研究指定具体事实细则,从合同、收费、贷款结算、促销等方面,对零售商和供应商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四是做好举报、投诉受理和查处工作。我们将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和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我们将抽调有关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属实的将依据有关纪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手软。五是会同区委宣传部等部门,进一步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加强商业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商贸职工的信誉意识,倡导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加大商业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大力表彰维护商业秩序的先进典型,对商业贿赂案件进行曝光。
(五)、取得的初步成效
按照市、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要求,我们围绕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商品(服务)购销环节,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初步取得了三方面的成绩:一是加强行业分析和动态调研,摸清本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建立行业、企业的“经济户口”制度,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和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二是组织开展企业自查,以经营成本为主要环节,以审计为主要手段,组织企业对近几年以来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商品购销等情况进行自查,认真查找商业贿赂问题,重点检查违纪违法问题。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查找原因,分析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认真吸取教训,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第三,认真治理商业购销活动中的“回扣”问题。“回扣”和“吃回扣”是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必须加大惩治力度。要组织商业企业就”回扣“问题开展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处理,对涉嫌违纪的要给予党政纪处分,对涉嫌违法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制度,制定措施,建立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在经营中的逐利性。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初步形成了市场竞争的格局,由于每个经济主体有着自己的独立经济利益,在竞争中不良经营者就会运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同时实施商业贿赂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二)、市场体系还处在发育不成熟阶段。新旧体制转轨的时期,由于管理经验不足,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原料和辅助材料短缺的条件下,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的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特许、获得物资成为必要和可能。商业贿赂是商品经济发展中市场不成熟,物资不够丰富等条件下滋生的一种丑恶社会现象。
(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大量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他们没有较固定的供销渠道,在原料供不应求的条件下,他们为获得物资供应就有可能行使商业贿赂行为;他们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为推销商品,他们会买通采购人员,争取交易机会。另外,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的账目管理制度不严,也为商业贿赂开了方便之门。
(四)、当今的商业规则形态受脱胎于熟人社会商业习惯和计划经济时代商业规则残余的影响。熟人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商业交易行为的全过程过度依赖人情因素,而不是出于对公共契约的信赖与遵守,而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复杂,昔日基于地缘、亲缘上的人情关系又不得不借助行贿等手段来维持,也就是说,在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规则中,商业贿赂是市场生存必不可少的法宝。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权力还掌握着多余的资源配置权,许多可以由市场来配置的资源,仍然须看权力的眼色行事,如此一来,通过向权力者行贿获取市场收益,就成了某些企业心照不宣的生财之道,这种商业贿赂的本质仍是以人情关系替代公共契约。
(五)、社会缺乏长期有效的监管力度。引导生产经营企业树立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的经营理念;积极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重点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人员的管理,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申报审批、广告宣传、成本控制等重点环节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只有加大打击力度,才能很好的遏止商业贿赂的蔓延。
三、对今后治理商业贿赂问题的建议
针对该商业贿赂出现的新点及其长期存在的原因,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对治理商业贿赂问题提出以下几个方面建议:
(一)依法治理商业贿赂行为。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依法治理要贯彻全过程。先理清相关法律,以更有效地遏制商业贿赂现象。对于商业贿赂,我国并不缺法律。早在1993年,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就写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又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在《刑法》中则规定,行贿罪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纵观这些法律法规,都未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专门界定。“商业贿赂”这一概念的模糊,就容易导致企业把“回扣”与正常折扣混为一谈,同时也成为有关部门执法的障碍。同时,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纪委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取证乃至立案查处的权力,都是执法的主体。正是这种多头管理模式的存在,使得对于商业贿赂的监督成了“左手监督右手”或是自我监督,法律也就很容易成为摆设,造成对商业贿赂监督的力度不够。这问题都有待我们进一步进行理清。否则,有法难行,那就更谈不依法而治的问题。其次、出台一部《反商业贿赂法》,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更有力地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对商业贿赂的界定、执法主体的明确和统一,是迫在眉睫的问题,有待政府出台一部新法。否则,今后的治理商业贿赂“风暴”只会成为一场“海市蜃楼”。应出台《反商业贿赂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加以明确。
(二)、努力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于打击商业贿赂而言,绝非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商业贿赂法》可以解决的问题。通过依法治理,仅可以消灭打击公开的违法行为,这恐怕也难以取得很大的成效。因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所以要从本质上消除商业贿赂的现象,还得努力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特别是规制垄断地位企业。有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一切商业行为才可能在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统一的市场规则下进行。这是治理商业贿赂的釜底抽薪之举。
(三)、加大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力度。要发挥惩处职能,贯彻从严执纪的方针。对接受商业贿赂的国家公务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财产处罚,不姑息任何商业贿赂行为,避免惩处时“过轻而纵奸”;要关注“实权人物”。商业贿赂具有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实权人物”官位并不一定很大,但其所在的岗位却很重要,掌握了住审批权、决定权。二是“实权人物”往往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
(四)、逐步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一要加强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自觉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营造科学监管、规范经营、公平交易的良好氛围。二要加强督促和引导。引导生产经营企业树立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的经营理念;积极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重点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人员的管理,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申报审批、广告宣传、成本控制等重点环节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三要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对采取不正当交易行为获取商业机会的生产经营企业,监管部门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四要完善审评审批制度。坚持依法审批和“集中、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健全科学、公正、透明的审评审批机制、制度和审查体系。
(五)要加强监管,深化改革。加强对经营者的日常监管,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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